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6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审议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
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
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
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
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
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助于公司增加公司对行业内
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赵   宁




                                                  日期: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