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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零年四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
    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
    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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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
    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
    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提名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提名活动。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
    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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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工作组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然后提交提名委员会;
         (三) 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提
    名工作组提出的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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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提名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
    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
    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
    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
    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在提名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
    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提名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 1 名委员向董事会
    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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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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