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10466-00001 号 致: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静 安区成都北路 333 号招商局广场南楼 17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见证 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会 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是否讨论未列入《通知》会议议程的事项。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 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与现场(线 上)会议召开情况;3.查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 性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提示性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 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 表决的权利。 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公司“会畅超视云平台” 增设线上会议召开方式。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2 日)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可选择线上方式参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线上)会议 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 14 点召开;网 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HUANG YUANGENG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提示性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股东的身份证;3.查验本 次股东大会的签到册;4.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5.视频见证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线上) 会议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636,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线上)会议的统计结 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640,7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5%。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2.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线上)投票;3.查验股东所填写的表 决票(电子版);4.监督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线上)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 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汇总情况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线上)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线上)会议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线上)宣布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2.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3.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4.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42,700 股,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5.关于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42,700 股,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6.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64,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64,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7.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64,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64,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8.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42,700 股,弃权 2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9.关于 2022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64,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64,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10.关于 2022 年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98,0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55,000 股,反对 42,7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78.40%。 1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75,948 股,反对 64,8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2,900 股,反对 64,8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7.22%。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现场(线上)会议 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52,598,048 股,反对 42,700 股, 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1.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票(电子版)、表决结果统计情况;2.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决议; 3.本所见证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 事项。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 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 戴 伟 见证律师: 李素素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