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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会畅通讯: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0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会
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22 年 9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


    二、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本激励计划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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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
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
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208 万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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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吴   刚           CHEN LINGSHENG




                                                  日期: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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