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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字认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调整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12-14  

                        证券代码:300579                  证券简称:数字认证                   公告编号:2022-049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的议案。现将本次《公司章程》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修订
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202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义务。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投资控
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      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      务;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      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见。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集和主持。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制。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
                                                 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删除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请股东大会表决。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度。                                 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满的;
……                                             ……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门规章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和奖惩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
东大会批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的交易;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
的交易;
                                                 五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除外)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
5%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除达到上述金额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标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达到本条第一款第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一)项 5 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也应提交
                                                 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应在董事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
                                                 人提供担保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做出
                                                 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期报告。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刊和/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       条件的报刊和/或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息。                                              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告。债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公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件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条件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其债权。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
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共十三章,二百零五条。

     三、公司相关制度修订情况

           制度名称                                      修订条款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并删除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及上述制度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