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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7-07-11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
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
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
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
度,现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修改《公司章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修改注册资本,并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我们
同意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同意董事会将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吴坚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吴坚先生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是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公司对外披露的原
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吴坚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同意吴坚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
3、关于聘任吴星宇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吴星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兴治                    李秉祥   杨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