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11-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018-4号

致: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
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
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园C区11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
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
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
67,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67,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0名,
代表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人员为2017年11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出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均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根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赵     珞




                                                承办律师:

                                                                    张翠平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