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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4-25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
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
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
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
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审阅
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信息
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在
查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
公平公允的原则,为公司及关联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
保障作用,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在
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股本规模、经营业绩、经营性现
金流情况、发展前景和未来增长潜力,并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
性。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5、关于 2017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薪资明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报告期内,公司董监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于 2017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形。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七章第二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兴治 ____________    李秉祥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