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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8-05-29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
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
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或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购买保本型结构性存款或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
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有效期限 12 个月。
2、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在审阅了有关详细资料
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基于独立判断,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兴治 ____________    李秉祥 _____________   杨嵘 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