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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26  

						证券代码:300581          证券简称:晨曦航空           公告编号:2018-068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69 号创业园 C 区 1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1
规、部门规章和《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总数 112,102,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112,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2,6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总数 2,66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总数 2,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属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坚先生、赵战平先生、吴星宇先生、刘
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
    1.01《关于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关于选举赵战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85%。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1,0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7.59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关于选举吴星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4《关于选举刘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薛小荣先生、李富有先生、王满仓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薛小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选举李富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选举王满仓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84%。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9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3.83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张冬女士、吉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张冬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82%。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2.55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关于选举吉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 112,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6%;反对 2,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反对 2,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5
   1、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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