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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9年12月)2019-12-31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应当

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证券部负责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
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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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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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
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八)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
登记人,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入档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由相
关部门负责向证劵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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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重大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
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本部门或公司的内
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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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向证券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证劵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
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
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
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
关人员。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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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有关
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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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公司简称:晨曦航空                                                                                             公司代码:300581
序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内幕信息知 所 在 单 内 幕 信 息 身 份 证 知悉内幕信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内 幕 信 内 幕 信 证券 登记 登
号   人 姓 名 ( 自 然 情人所在单 位 与 上 知 情 人 职 号码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息 所 处 账户 时间 记
     人、法人、政府 位/部门      市 公 司 务、岗位                                                             阶段        号码              人
     部门)                      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公司汇总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时,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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