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0】第 0355 号 致: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安晨曦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1 法律意见书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 15 点 00 分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69 号创业园 C 区 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2 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2,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5.2655%。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058%。 (四)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五)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3 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制定〈公司分红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5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薪资明细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6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12,1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1%;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000%;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上述议案二属于特别决议事 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余议案属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 王 飞 侯家垒 2020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