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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2020-07-27  

						证券代码:300581           证券简称:晨曦航空        公告编号:2020-034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
应的整改措施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1 份监管函以及中国
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 1 份警示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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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体情况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128 号),
监管函指出:

    “2018 年 7 月,你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216.38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45.68%。你公司直到 2018 年 10 月 29 日才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5 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吴坚,董事
兼总经理吴星宇,董事兼执行总经理赵战平,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蓉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你公司副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张军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19〕第 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整改措施

    公司及董事长吴坚,董事兼总经理吴星宇,董事兼执行总经理赵战平,董事、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军妮,已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认真反省、吸取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进行了深入学习,今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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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警示函

    1、具体情况

    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吴坚、张军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
措施字[2019]3 号)、《关于对高文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
施字[2019]4 号),警示函指出:

    “2018 年 8 月 16 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文舍在未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0,000 股,违反
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
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以及高文舍在公司上市前所做承
诺。

       经查,你公司在《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已知悉上述情况,但你公
司在《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东承诺履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直
到 2019 年 1 月 29 日才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高文舍违规减持事项,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之规
定。吴坚、张军妮作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
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2、监管措施

    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
对股东高文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
长吴坚、董事会秘书张军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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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获悉上述减持行为后,立即与股东高文舍先生进行核实。股东高
文舍先生因临时委托配偶管理证券账户,由于配偶对股票交易软件的误操作致使
其违规减持。经调查,高文舍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处于窗口期,也未构成短线交
易,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的情形。

    (2)股东高文舍先生意识到上述违规减持的情形后,及时向公司及监管机
构报备,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及处置,并主动将本次违规减持所获收益上缴公司,
且自其违规减持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减持。股东高文舍先生就本次行为进行深刻
的反省,并就因此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的不便,致以诚恳的歉意。今后高文舍
先生将加强对其证券账户的管理。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同时将再次提醒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减持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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