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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晨曦航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04-09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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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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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二)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385 号




                                    二○二一年四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法意字[2021]第 0385 号

    致: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晨
曦航空”)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
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上下文而定)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和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1 年 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出
具了《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1]020003 号,下称“《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函》要
求发行人律师就募投项目名称变更的背景、原因,项目内部结构调整的具体内容
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
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
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本所律师针对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涉及的场地投入的调整
相关具体内容及背景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开发区拥有的航空配套资源正在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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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丰富,周边试飞场地、空域政策正在逐步完善、规范,根据《江苏省中长期通
用机场布局规划(2018-2035 年)》,江苏省内将建成 35 个通用机场,其中南
京地区将逐步建成 8 个通用机场,距离本次募投项目地址最近的拟建机场位于募
投项目所在的溧水辖区内;2019 年国家发改委、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
南京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的复函》(发改地区〔2019〕376 号),南京溧水开发
区正在大力建设以航空制造业、航空服务业等为主的航空产业园;目前国家低空
开放政策正在逐步推进,对飞行管理和机场申请管理逐渐放宽,尤其是对非营运
直升机飞行管理简化,对直升机试飞机场审批也将放宽。根据公司的说明,由于
直升机研发过程只需满足特定阶段或条件的样机试飞,并非长期使用机场,如果
公司研发阶段自主投入建设试飞场地,将导致投资成本过高,无法实现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因此公司决定在研发阶段不再大额投入建设试飞场地,可以
另外视实际需求采取租赁形式,大幅降低公司投入成本。

    除本所律师针对募投项目中涉及的场地投入调整进行上述补充核查,《审核
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回复意见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致,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
补充及更新,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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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娄爱东




                                                  王   飞




                                                  李夏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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