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240 号 致: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 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 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 1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 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三届董事会 召集。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出席人员、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00 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2 法律意见书 69 号创业园 C 区 1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07,647,29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731%。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 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99,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577%。 (四)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799,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3%。 (五)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 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每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1.《<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法律意见书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5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7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4%;反对 70,6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6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548%;反对 70,6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7.《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薪资明细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10.《关于修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法律意见书 11.《关于修改<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675,5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342%;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98%;反对 8,3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8%:弃权 62,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04%。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会 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 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上述议案六及议案九属于特 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属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见证律师:王 飞 杨佳媚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