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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航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1-09-24  

                                   西安晨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西安晨
曦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我们作为西安晨曦
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股东负责的精神,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
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在如
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吴坚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关于选举赵战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副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选举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亦不存
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赵战平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选举人本人的同意。被选举人具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被选举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所担任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4、关于聘任吴星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
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吴星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5、关于聘任赵战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执行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执行总经
理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赵战平先生为公司执行总经理。
    6、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工
程师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惠鹏洲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同意聘任刘明
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刘蓉女士、葛敏先生、王颖毅先生、刘宜临
先生、张军妮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聘任刘蓉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7、关于聘任张军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资格与能力,且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④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⑤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军妮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8、关于聘任张笙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的资格与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张笙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富有                     薛小荣   杨嵘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