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1-03-05
证券代码:300585 股票简称:奥联电子
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二〇二一年三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审核函〔2021〕020052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相关要求,南京奥
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发行人”、“公司”)与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落实函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南京奥联汽车电
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一致。
本落实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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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根据注册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存在以自有资金
5600 万元收购广西一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的行为。一曜生物主营业务为
动物疫苗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发行人认定该项收购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请发
行人详细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围绕现有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未认定
为财务性投资并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调减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问答相关规定。请
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详细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围绕现有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
的投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调减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
问答相关规定
(一)是否属于围绕现有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
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暨收购广西一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公司以自
有资金 5,600.00 万元收购一曜集团持有的一曜生物 20.00%股权。
公司通过对生物医药行业的产业投资,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抗风险能
力和综合竞争力,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实现公司“汽车电子零部件+生物医
药”双主业运营的最终规划。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15 的相关内容,
即:“(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
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
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公司对一曜生物的投资
属于战略性投资,符合公司双主业运营战略的发展方向。
鉴于发行人目前尚未正式开展生物医药相关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
人对一曜生物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且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并将发行人在一曜生物全部出
资额 5,6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关于公司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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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
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4,400.00 万元(含本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7 问,
减少募集资金不视为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已履行了方案调整的相关决
策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
2、调减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4,400.00 万元(含本数),调减 5,600.00 万元。
3、本次调减募集资金后,公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与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发行已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调减募集资金后,本
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仍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问答相关规定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财务性投资的金额为 5,600.00 万元,占
最近一期末(2020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0.59%,
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4,400.00 万元(含本数),将发行人在一曜生物全部出资额 5,6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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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已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相
关规定。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财务性投资情况”
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二、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调减募集资金相关的董事会决议、预案;
2、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与瑞盈资产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
3、查阅发行人《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本落实函回
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长
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明细账;
4、查阅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
5、查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检查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
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6、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7、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对外投资及业务发展的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鉴于发行人目前尚未正式开展生物医药相关业务,基于谨慎性原则,发
行人对一曜生物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且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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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并将发行人在一曜生物全部出资
额 5,6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调减至不超过人民币
14,400.00 万元(含本数),将发行人在一曜生物全部出资额 5,600.00 万元,从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已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
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已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调减募集资金后,
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仍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并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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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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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本次落实函回复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长:
陈光水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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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玉飞 肖爱东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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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落实函回复
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
的原则履行核查程序,落实函回复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李剑锋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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