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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联电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6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监事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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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有义务

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设监事三人,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选举和

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

罢免。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总人数少于应有人数的1/2时,该监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应当尽快建议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
离职。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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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

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三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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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

、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

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

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

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2天告知联系

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章 监事会的提案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

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

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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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

事。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

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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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监事签字。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

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

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事会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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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监事会办公室保存10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四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司

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

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

保守机密,违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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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实施。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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