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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
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
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运
作规范健康。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规范使用、严
格管理,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17]16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未来发展资金需求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以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为保证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放弃广西爱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优先认缴
出资权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考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关联董
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
资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新开、张松柏、吴海鹏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