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6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大金谊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
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各相关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以上事项,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恒翼通机械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退出恒翼通公司股权方案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
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各相关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以
上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广西爱宠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从自身以及
广西爱宠的经营现状、发展战略角度考虑,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放弃参股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新开、张松柏、吴海鹏
202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