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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联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09  

                        证券代码:300585         证券简称:奥联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0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京奥联
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
889 号)核准,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 12.96
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111,11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43,999,998.56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879,035.64 元(不含税)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120,962.9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全部到位,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28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
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
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金额(元)

 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0150200000002794         137,396,224.98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5,120,962.92 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
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信息
如下:
       户名: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0150200000002794
       开户行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截至 2021 年 08 月 31 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7,396,224.98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玉飞、肖爱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加盖
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
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