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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2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四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四次修订稿),
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四次修订稿)。
       二、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认为《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预案》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修订的《预案》。
       三、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四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认为董事会就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编制的《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
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
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报告》。
    四、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报告(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就本次发行事项编制的《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
(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认为该《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
况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可
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
取填补措施(四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
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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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