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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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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时在上海市徐汇区宜
山路 717 号 2 号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上午 9:15 日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8,860,7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45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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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7,332,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0.826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28,2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0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28,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09%。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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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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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345,8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23%;反对 1,514,9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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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03%;反对 1,514,94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3,5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1,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9%;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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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8,858,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6,2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至议案四、议案六至议案九,以及议案
十一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五、
议案十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
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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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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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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