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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为通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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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 时在上海市徐汇区宜
山路 717 号 2 号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廖荣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9 日的上午 9:15 日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76,924,7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69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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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76,731,1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0.8033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3,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93,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66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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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76,798,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9%;反对 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关联股东张杰先生、金益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7%;反对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6,9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9%;反对 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7%;反对 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上述议案一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无关联股东
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二获得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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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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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璇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虞   宁



                                                                         2021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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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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