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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
名单和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数量的
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
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对象名单和数量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该首次授
予日和首次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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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授予日和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弃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相关权益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和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7.00 万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3.70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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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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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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