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2022-04-14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有关负
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1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
(十七)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
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其他重大
事项;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员工及外部单位人员;
(四)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人和经办人员;参与咨询、制定、认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
和经办人;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六) 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八)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
间。
知悉的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
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备案的,按规定
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4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
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
报备;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同意,并在董事会办公室
报备。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负责办理
报送事宜。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
式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
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7
附件 1: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序号 证件号码 单位及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处阶段
公司简称:移为通信 公司代码:300590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内容
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与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声明与承诺:本人系此事件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称:移为通信 公司代码:300590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