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4月)2022-04-14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
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
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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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
定、监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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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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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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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
形;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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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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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0、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九)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十)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
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
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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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
的义务。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
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下属公
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同意后,由联络
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
项职责,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的,则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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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
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
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
文件,交董事长审阅;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子公司主要
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
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
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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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
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
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进行调查、问询时,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并及
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
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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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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