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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14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
司的管控,规范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
要、提高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
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包
括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
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享有对子公司的
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利;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能范围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应遵守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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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
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
调整。

   第七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提名、公司委派。

   第八条    公司委派子公司担任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条件的规定。上述人员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及相
关专业技术知识。

   第九条    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候选人;

   (二)报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事部根据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的委派公文;

   (四)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聘任;

   (五)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对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十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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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在其任职子公司的贯彻执
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根据《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在其任职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
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不
能履行应尽的职责,违反第十一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应依据公司的指
示,在任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
董事长委派股东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含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
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向社会招聘。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在此基础上按公司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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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对全资子
公司的上述人员给予更换,对控股子公司的上述人员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除应及时报告董
事会外,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性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执行。


                    第四章 资金、投资和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负责审计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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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
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
意后,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购置或处置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申报审批,参照
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技改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须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
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并根据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
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转固工
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
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条   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其他财
务制度,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公司审计部
门有权不定期对子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结果作为对子公司年终考核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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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需由子公司负
责人签批后执行;要严格生产成本、费用管理,生产成本、费用管理参照母公司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每月结束后,子公司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报送月度报告,
包括运营报告、产值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损益报
表、向他人提供资金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含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
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在其内部决策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决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
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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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一个部门及具体人员负责信息提供事务,并把部
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其他人员需了解重
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其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成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子公司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
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等。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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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
认真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
制,有效调动子公司经营层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建立对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经营层考核办法,原则上参考公司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
据其工作完成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管理层自行
制定或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公司与子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公司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
理制度,子公司存档文件应同时报送公司存档。

   第五十三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1、股东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议
案、会议通知、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2、董事会/执行董事、
监事会/监事(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

   (三)重大事项档案:包括《公司章程》、重大合同、年度审计报告、年度/
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专利技术档案资料等。上述相关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
公司留存复印件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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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管理制度,建立对
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公司委派到子公
司的执行董事、监事、股东代表亦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和承担子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相应义务和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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