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4月)2022-04-14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财务、审计等其他
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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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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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4、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5、 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7、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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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
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
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遗漏,应及
时进行更正、补充,相关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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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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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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