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 监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2 年 4 月 12 日,公 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 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及疫情防控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前述提示性公告载明在 上海市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天,公司办公场所上海市 闵行区新龙路 500 弄 30 号是否将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行全封闭管理、是否存在 进出限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 式增设通讯方式。公司将向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方式。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 新龙路 500 弄 30 号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尚未解封,本次股东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了视频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并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442,71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62.5372%,其中: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1,081,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79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361,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7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9,361,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78%。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远程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远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进行增资暨涉及实施方式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01 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02 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03 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04 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05 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06 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07 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442,7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361,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远程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5 月 10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