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筹资管理制度2022-07-21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
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原则、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与银行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
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办公室
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
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七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董事会办公室
起草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筹资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1
                          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九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
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
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
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
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
出计划安排,并拟定《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必要时递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内借款在该申请额度内的,
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办理借款具体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授信额度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
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借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财务部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借款合同审批流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财务部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四章 筹资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
督。

   第十六条 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


                                   2
资金用途的,必须重新评估资金使用的风险并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及债
权人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遵照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及使用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
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
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
控制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定期召开
财务工作会议,对公司的筹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准则如下:

   (一)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需要决定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

   (二)筹资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偿还能力,全面衡量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做到量力而行;

   (三)对筹集来的资金、资产、技术具有吸收和消化的能力;

   (四)筹资的期限要根据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周期合理确定;

   (五)筹资要考虑税款减免及社会条件的制约;

   (六)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借款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
议、契约等资料,对借款情况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建立台账,台账应由相关人员进
行复核,台账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
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信息。

   第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借款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支付借款利息及偿还本金,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利息支付情
况、本金偿还情况。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
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3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
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
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
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
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涉及达到披露标准的
筹资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实施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本制度进行的筹资活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
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管理事宜,参照本制度实施。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