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了解,一致认为,公司
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制度均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
能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持续发展;《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自查的实际情况,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对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方面比较明确,能够保
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完成信
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所有投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二、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
三、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规定,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赋
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
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检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我们认
真审阅了公司会计师关于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经审慎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没有出现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做到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述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认真审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计准
则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既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又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绩效考评情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考核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是根据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的经营目标、管辖范围、工作职责、业绩完成情况的
了解,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情况进行评定。评价程序符合《公司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六、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
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是在确保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审批额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
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
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审批额
度范围和审批期限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
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为公司出具客观、
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审计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
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