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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300597          证券简称:吉大通信          公告编号:2017-03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5 月 17 日-2017 年 5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孙戈天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85 人,代表股份数 150,704,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935%。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52 人,代表股份数

                                      1
131,149,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455%。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总计 33 人,代表股份数 19,555,07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以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
过了所有议案,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第一项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三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四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3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3,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3,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4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八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3,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8,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九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度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一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吉大控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48,000,000 股,吉大控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2,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二项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702,9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667,2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莹律师、林剑南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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