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0)第 SHF2017002-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
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
吕维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
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
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周五)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以视频方式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外,无其他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
证股东身份)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878,1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8.2826%。通
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1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7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 《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二) 《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 《关于 2020 年度董监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5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67,878,1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38,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11 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果,
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姜   莹律师




                                                     吕维斯律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