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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22  

                                                  Chen & Co. Law Firm                               瑛明律师事务所
                          Suite 1104-1106, 11/F, Jinmao Tower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8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金茂大厦 11 楼 1104-1106 单元
                          200120, China                                     邮政编码: 200120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21)第 SHF2017002-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
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吕维斯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
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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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1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0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周一)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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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外,无其他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的股
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与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
东身份)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546,2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2276%。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37,68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849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在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64,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36%;反对 4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955,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340%;反对 48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66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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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0,063,0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019%;反对 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954,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114%;反对 48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8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
果,上述表决事项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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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陈明夏                                  姜   莹律师




                                                       吕维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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