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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1年4月)2021-04-2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
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情况。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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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
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2. 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3. 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4. 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5.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6.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7. 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8. 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9. 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10. 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11.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2. 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
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
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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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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