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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机制,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吉林吉大通
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
过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
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网
络投票首日的三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
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应遵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相关
规定。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
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
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二) 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100.00 元代
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
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
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
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六)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
定如下:
    (一)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三)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
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
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
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