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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通信: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2-07-07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146 号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
 问题。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23,226.2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政企数智
 化业务中心项目,“智慧食堂”产业化项目和智慧中台建设项目。
 其中,预备费、其他费用、铺底流动资金等金额合计为 6,487.59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7.93%。政企数智化业务中心和
 智慧中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其中政企数智化业务中
 心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营业收入为 22,074.68 万元,年均净利润
 为 2,423.77 万元,与发行人现有同类业务收入相比增幅较大;智
 慧食堂”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子公司中浦慧联信息科技
(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浦慧联),达产后预计每年营业收
 入为 10,000.00 万元,年均净利润为 1,643.83 万元,智慧食堂”
项目在 2021 年仅实现营业收入 83.27 万元。此外,发行人已在上
海购买预售房产用于实施本次三个募投项目,该房产建筑面积约
为 3,176.82 平方米,发行人三个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场地面积合计
为 3,850 平方米。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政企数智
化业务中心项目,“智慧食堂”产业化项目和智慧中台建设项目的
具体内容,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本次
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是否属于重复投资;(2)发行人为本次募投
项目所购置房产价格的公允性及用地性质,三个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不同但均在同一房产实施的合理性,且募投项目所需房产面积
大于所购房产面积的合理性,房产的交付进度与募投项目投资进
度是否匹配,如何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3)本次募投
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面积、员工数量、人均办公面积的测算依
据及过程,并结合募投项目的研发需求、同行业可比项目、在建
和拟建项目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购置场地的合
理性,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投资是否可以明确区分,划分是否准
确,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
资金;(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
过程,并结合政企数智化和“智慧食堂”市场的行业环境、发展
趋势、竞争情况、业务定位、拟建和在建项目、现有业务及同行
业可比公司项目、本次投资的具体内容、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
客户获取能力及与发行人现有客户的区别和联系、中浦慧联的资
产规模和经营情况及目前主营业务与“智慧食堂”产业化项目的
联系,进一步说明相关收益指标的合理性;(5)结合本次募投项
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投项
目折旧或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6)本次募投项目
实施后将新增关联交易,请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
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内容,充分说明和披露
新增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
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7)结
合发行人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未来流动资金
需求等,定量分析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合理性。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3)(4)(5)(6)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6)并
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海外业务收入分别为 4,462.73 万元、
5,836.37 万元、9,691.84 万元和 3,134.63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8.91%、11.89%、18.97%和 33.86%,呈现上升趋势。
截至 2022 年 3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5,304.50
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121.00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期末
余额为 817.85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1,110.00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2,641.00 万元,财务性投资期
末余额为 1,892.9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海外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海外
业务的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海外主要客户获取能力、相关业
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匹配性等情况说明海外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的原因及合理性;(2)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
 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3)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要求;(4)
 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
 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
 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和会计师补充说明
 对海外业务的核查手段、方式及结论,并就发行人海外收入真实
 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安全服务、
 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数据开发、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公
 共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客户类型,发行
 人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
 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
 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
 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
 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
 行申报义务;(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上述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