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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海通证券关于吉大通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2022-11-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2022 年 8 月 19 日,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通

信”、“发行人”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0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吉大通信的

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吉大通信有关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吉大通信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2 年 11 月 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1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6.18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吉林吉大通信设

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发

行价格为 6.55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5.99%。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2,570,030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6.55 元/股,发行股

数 32,570,030 股,募集资金总额 213,333,696.5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9 家,锁定期均为 6 个月,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单位:元/股、股、元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诺德基金浦江 64 号单一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等 35 个资     6.55 12,671,755 82,999,995.25
                            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恒赢聚利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
                            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5 8,549,618 55,999,997.9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夏磐润两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李天虹               -                          6.55 3,664,122 23,999,999.10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
 4                          -                          6.55 2,188,353 14,333,712.15
       有限公司
 5     庄丽                 -                          6.55 1,221,374 7,999,999.70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 广东臻远基金-鼎臻一
 6                                                     6.55 1,068,702 6,999,998.10
       有限公司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7   董卫国                 -                        6.55   1,068,702   6,999,998.10
 8   林金涛                 -                        6.55   1,068,702   6,999,998.10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   戊戌价值 13 号私募证券
 9                                                   6.55   1,068,702   6,999,998.10
     公司                   投资基金

     本次发行对象为 9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吉林吉

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

(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

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

构和人员通过资产管理产品计划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213,333,696.50 元(大写:贰亿壹仟叁佰叁拾叁

万叁仟陆佰玖拾陆元伍角),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2,614,772.88

元(大写:壹仟贰佰陆拾壹万肆仟柒佰柒拾贰元捌角捌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00,718,923.62 元(大写:贰亿零柒拾壹万捌仟玖佰贰拾叁元陆角贰分),

拟用于政企数智化业务中心项目、“智慧食堂”产业化项目及智慧中台建设项目。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9 名发行对象

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

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2 年 11 月 9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众会字[2022]第 08577 号)。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止,保荐机构


                                           3
(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获配的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

配售金额为人民币 213,333,696.50 元。

     2022 年 11 月 9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

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3、2022 年 11 月 9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

告(大信验字[2022]第 3-00019)。经审验,截至 2022 年 11 月 9 日止,吉大通信

本 次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2,570,030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13,333,696.5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614,772.88 元(不含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00,718,923.62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2,570,03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68,148,893.62 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

资金金额、缴款与验资情况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

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吉大通信

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行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

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

件的投资者共计 84 名,其中包括了 2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1 家证券公

司、6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31 名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 20 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 15 名股东。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认购邀请书

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

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

列网下机构投资者:(一)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

行簿记前(即 2022 年 11 月 3 日 8:30 前),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38 名
                                      5
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 34 名机构投资者,4 名个人投资者。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在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磐明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

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新增投资者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4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7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8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9     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1     谢恺
    32     UBS AG
    33     董卫国
    34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
     35        上海禅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6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7        周情
     38        陈坚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

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

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

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磐明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2 年 11

月 3 日上午 8:30-11:30),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13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其中 1 个

认购对象提交《申购报价单》但未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其他报价材料

及附件,为无效申购,其余 12 个认购对象均及时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和其他

报价材料及附件,为有效申购。截至 11 月 3 日中午 12:00 前,有效申购投资者

中,除 2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 10 家投资者均

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万元
序                                     发行对象                          保证    是否有
                    对象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号                                       类别                            金      效申购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
 1                                     一般法人       6.55    2,000.00   70.00     是
                        司
 2          上海子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法人       6.18      700.00   70.00     是
                                                      7.06      700.00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3                                     一般法人       6.55      700.00   70.00     是
                      司
                                                      6.21      700.00
                                                      7.03      700.00
 4                 董卫国                个人         6.53    1,000.00   70.00     是
                                                      6.21    1,300.00

                                            7
                                              6.35   1,000.00
 5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法人    6.25   1,000.00   70.00   是
                                              6.19   1,500.00
                                              6.79     700.00
 6             林金涛               个人                        70.00   是
                                              6.18     800.00
 7              庄丽                个人      6.58     800.00   70.00   是
                                              7.96   1,000.00
 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7.66   4,000.00   无需    是
                                              7.36   5,600.00
                                              6.69   2,400.00
 9             李天虹               个人      6.39   3,100.00   70.00   是
                                              6.29   3,300.00
10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法人    7.35     700.00   70.00   是
                                              7.43     800.00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7.04   5,300.00   无需    是
                                              6.61   8,300.00
12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法人    6.28   1,000.00   70.00   是
                                              6.26     700.00
13              陈坚                个人      6.20     700.00   70.00   否
                                              6.18     700.00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主承销商和磐明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

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李天虹、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庄丽、董卫国、林金涛均以自有

资金参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法规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

产品备案。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35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 个资产管理计划和 2 个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资产

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公募基金产品已在中国证监会

注册。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广东臻远基金-鼎臻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戊戌价值 1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

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开展了投

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3      李天虹                             专业投资者           是
 4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C4                是
 5      庄丽                                  C4                是
 6      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9
 7    董卫国                              专业投资者             是
 8    林金涛                                 C4                  是
 9    上海戊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9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认购对象非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认购对象作出

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吉林吉大

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

〔2022〕34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

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进行了公告。

     2022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告知

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进行了公告。



                                     10
       2022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吉林吉大通

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5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进行

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

续。


五、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同意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1850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11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

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韩节高                邱皓琦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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