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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通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8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hanghai 200120, China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2)第 SHF2022023-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 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珈妮律师、姜莹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 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 出
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 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 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 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1
    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下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之需要,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 式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议决定召 集。
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
会。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 大
会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
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
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
(周三)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根 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外,无其他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
东均选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与本 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 身
份)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369,6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9827%。通过网络 投
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68,172 股,占 公
司总股本的 0.86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议 、第四届监
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
知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 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 新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对 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 表决 结果如
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李正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558,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0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350%。


       2. 选举丁志国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558,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0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350%。


    3. 选举周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6,458,9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90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164.9285%。


    4. 选举夏锡刚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5,058,8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905,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164.9284%。


    5. 选举李明华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558,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0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350%。


    6. 选举胡连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1,558,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7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05,7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350%。


    7. 选举耿燕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952,4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6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9,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160.4354%。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邓相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5,072,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1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7.6607%。
    2. 选举宋英慧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59,414,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0.8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1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7.6607%。


    3. 选举张晓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5,072,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1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7.6607%。


    4. 选举苏治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5,072,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1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7.6607%。


    (三)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选举卢涛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650,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90,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79.8331%。


    2. 选举张宏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5,917,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83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157,1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133.3158%。


    3. 选举岳琦韫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4,650,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890,5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79.8331%。


    (四)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36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68,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995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36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68,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995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369,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368,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 股份的
99.995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均须采用并实际已采用
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事
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
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五)项、第(六)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 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 据
表决结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顾珈妮                                 顾珈妮律师




                                                      姜   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