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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月)2023-01-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
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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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对公司大股东提出的董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五)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七)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2 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经 2/3 以上的委员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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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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