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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吉大通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月)2023-01-03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下设
战略风控法务部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会议前资料准备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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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责成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并
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决策结果提
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经 2/3 以上的委员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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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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