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通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03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hanghai 200120, China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3)第 SHF202202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顾珈妮律师、姜莹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
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3 日
(周五)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7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9:25、0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
无其他股东。为提高会议效率、便于计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选
择以网络形式投票,故本次会议无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进行现场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证股东身份)共
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93,7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37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2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0,68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83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但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故股东实际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020,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3%;反对 7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427,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201%;反对 7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79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仅有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根据表决结
果,上述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3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顾珈妮                                 顾珈妮律师




                                                      姜   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