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4-05
中信协诚 雄塑科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ZHONGXIN XIECHE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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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协诚 雄塑科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雄塑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下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深交所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雄塑科技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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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雄塑科技董事会召集。雄塑科技董事会于2017年3月21日在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年3月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下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
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4月5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雄塑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雄塑科技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可在2017年4月4日下午15:00至2017
年4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7年4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和《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关于修订<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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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订<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雄塑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5
人,代表股份219,74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283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公司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3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0014%。
(三)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3 月 27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雄塑科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9 人,代表股份 219,744,5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2.284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具有合法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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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
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雄塑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2017 年 4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2017 年 4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在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表决结果出来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议案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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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1,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74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0%;反对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雄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雄塑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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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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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林映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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