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4-26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24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根据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
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
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2016 年 5 月 1 日至该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该规定而影响资产、负
债等金额的,应按该规定调整。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
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变更后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16] 22号)执行。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
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4、变更程序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
税金及附加
金及附加”项目。
(2)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
调 增 税 金 及 附 加 本 年 金 额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
4,356,814.03 元,调减管理费用本年金
项目重分类至“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
额 4,356,814.03 元。
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3)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 调 增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期 末 余 额
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 1,014,919.48 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负债
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 期末余额 0.00 元,调减应交税费期末余
流动负债”)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额 1,014,919.48 元。
(4)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
调 增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
14,995,198.70 元,调增其他非流动资
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
产期末余额 0.00 元,调增应交税费期末
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余额 14,995,198.70 元。
项目。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损益科目
间的调整,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只是会计科目列示
的变化,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
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