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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7年10月)2017-10-27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令第 4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分(子)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公
司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的重大事项;尚
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
员。
       第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
信息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
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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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公布前,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
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
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
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
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报
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附件一),经办部门负
责人审批后报送证券部,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
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
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公司对
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
函》(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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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
表》《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等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公司已公开信息,应将对外报送的
具体内容及相关资料提交证券部复核,证券部相关人员复核无误后方能对外报
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
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本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3
  附件一: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                              经办人员

                                      接收人员姓名

信息接收单位                          接收人员部门

                                      接收人员职务

                                      接收人员证件号码

对外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对外报送时间

报送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4
 附件二: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提示函


致:【】

    1、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上市公司广东雄塑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提供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使用方

在使用该信息时,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

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雄塑科技股票;

    3、使用者违反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证券监管机构给与相应

处罚;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特此函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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