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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30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7-072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6年12月23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65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6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53,504.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总额共计人民币5,986.80万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17.2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7]第ZC10010号)审验。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并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部分投资款的议案》和《关于部
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江西新型塑料管材及配件项目(第一
期,年产 82,000 吨)”中的募集资金共计 13,000万元用于投资设立海南全资
子公司实施建设运营“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
业设施基地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海
    南雄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雄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口海口湾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部分变更用
    途的募集资金。2017年11月28日,公司、海南雄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海南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正式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2017年11月28日)如下:
                                                    募集资金专   账户余额
  甲方 1        甲方 2       乙方        丙方                                募集资金用途
                                                    用账户账号   (万元)
                          中国农业银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
广东雄塑科     海南雄塑
                          行股份有限   广发证券股   2112300104              管材生产、海洋养
技集团股份     科技发展                                          299.9865
                          公司海南省   份有限公司     0007239               殖装备制造和现代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农业设施基地项目

           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口湾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
    行营业部管辖的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海南雄塑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海南雄塑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管材生产、海洋养殖装备制造和现代农业设施基地项目”,
    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海南雄塑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2.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海南雄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海南雄
    塑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海南雄塑和农行海南分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
查询。广发证券对公司、海南雄塑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海南雄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海南雄塑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晓辉、朱煜起可以随时到农行
海南分行查询、复印海南雄塑专户的资料;农行海南分行根据本协议和海南雄塑
的授权书(授权书应注明被授权人以及授权范围)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行海南分行查询海南雄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行海南分行查询海南雄塑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须注明授权办理业
务范围),方可查询、复印海南雄塑专户的资料。
    5.农行海南分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海南雄塑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广发证券(请邮寄至广发证券公司地址)。农行海南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海南雄塑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农行海南分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广发证券保荐代表人夏晓辉,同时在
电子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扫描件或电子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行海南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海南雄塑及农行海南分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行海南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海南雄塑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海南雄塑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
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
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
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海南雄塑、农行海南分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