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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
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
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财务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审计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