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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界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

距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

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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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进行审核;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

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监事会

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

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

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

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明确说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投票规则、选票填写方法等做出说明和解释,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

每股拥有的投票权。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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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

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

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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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

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如其全不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该次股东

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

董事、监事为止;

    (三)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人数超过《公司法》规定

的最低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

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并及时公告。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

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 “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上”、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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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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