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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9-04-2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
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 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担保单
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 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
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 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
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 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
审批同意后,转发董秘办公室报董事会 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
(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
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 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
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 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
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 司财务部,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
公司经理同意后,转发董秘办公室报董 公司经理同意后,转发董事会秘书办公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室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对象提供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第二十一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 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需
由公司董秘办公室审查,必要时交由公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查,必要时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             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
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董秘办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董事会
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 秘书办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 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 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
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前的担 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登记手续
保风险。                             前的担保风险。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